我的一位好友他結婚後老婆一直不肯去戶政辦登記,後來又盜刷他的卡被銀行追卡債連夜離家出走幾年無音訊。去年開始夥同2個人〈可能是在外面一起混的朋友〉一直對我朋友提出告訴,藉著法院會要求當事人先調解乘機索取和解費,其主要目的是要錢。我朋友只好去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獲准。結果那女人夥同他朋友接二連三的編些捏造的事情互相作證一直去法院告我朋友。奇怪的是法官都不詳查事實就只憑他們互相作偽證就判我朋友有罪。我朋友提上訴後請來鄰居及他母親來作證,法官〈或檢察官?〉竟然說鄰居不能作證。更扯的是開庭2次那兩位提告的當事人竟然都不出庭,法官還是說下次再審。我朋友的母親跟鄰居都是身體有病跟腳部受傷特地出庭作證的。法院這種作法是便民還是在刁民?隨便捏造一些事就可以一直亂告人,檢察官、法官也不明察秋毫,會相信這種稍有腦袋思想的人就能看出明明是誣告的案件。還縱容那些人一再提告,簡直是浪費司法資源嘛!在此請教有法律知識的大大幫幫忙要如何才好?感恩!!
地方法院審理案件可以這樣嗎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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