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設籍於台北縣,為未婚生子,獨力扶養小孩及母親,因為學歷不高且沒有專長,工作收入十分不穩定,每個月除了基本的房租,水電,大人小孩的吃穿外,還得負擔母女3人份昂貴的健保費及國民年金.小孩生父有辦理認領但"放棄"監護權,雙方分手時簽下一份協議書(由女方母親當證人),其中一條表明小孩生父在分手後"不需"負擔小孩任何費用且有探視及帶小孩過夜的權利,請問這公平嗎?!雖然小孩生父回頭找朋友復合時曾付過幾萬元費用,但朋友在嘗試相處過後仍認為雙方不適合,小孩生父就翻臉不願再負責任何費用,小孩生父現在有開店做生意還將名下轎車過戶給他大姊,想請問...1.該協議書是否具有任何法律效用?2.台北縣政府或戶籍所在地公所有針對朋友這種狀況作相關補助嗎?3.每月的健保費及兩個月繳一次的國民年金不能有相關減免嗎?4.朋友的戶籍與親戚為同一戶,因為家裡人口較多加上工作關係所以朋友必須在外租房子,是否就無法申請中低收入戶or低收入戶?若要申請該具備哪些條件呢?5.是否可以要求小孩生父負擔小孩的扶養費用?可以要求其負擔多少或者多久?一次付清或者分期付呢?若對方名下沒有財產,不動產甚至意圖脫產不願負責該怎麼辦?朋友擔心打官司沒有能力負擔律師費用但又不願苟同對方如此不負責任態度!希望有好心人或懂得法律相關問題的人能夠幫助她,謝謝~...Showmore
單親(未婚)媽媽的相關補助 - 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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